(2017)闽0304民初26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金剑与黄德寅、汤金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剑,黄德寅,汤金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4民初2620号原告黄金剑,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章,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黄德寅,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汤金妹,女,汉族,1971年8月29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黄金剑与被告黄德寅、汤金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金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章、被告黄德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金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金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黄德寅、汤金妹归还黄金剑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事实与理由:黄德寅因资金周转需要,自2014年10月起多次向黄金剑借款,先后于2014年10月28日、2014年11月1日、2014年11月11日、2015年3月12日分别向黄金剑借款人民币60000元、4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经双方结算,黄德寅尚欠黄金剑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并于2017年4月30日出具一张借条交黄金剑收执,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黄德寅与汤金妹系合法夫妻关系,讼争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后黄金剑催讨借款本息无果致诉讼。黄德寅辩称,讼争的四笔借款共计300000元是事实,但是双方并未约定利息,且黄德寅已归还本金十几万元。汤金妹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黄德寅因资金周转需要,自2014年10月起多次向黄金剑借款,先后于2014年10月28日、2014年11月1日、2014年11月11日、2015年3月12日分别向黄金剑借款人民币60000元、4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2017年4月30日经双方结算,黄德寅尚欠黄金剑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一张借条交黄金剑收执,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黄德寅与汤金妹系夫妻关系。之后经黄金剑催讨借款本息黄德寅不予归还致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及汇款流水凭证复印件各一份、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一份、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一份、银行历史流水记录原件一份和原被告的庭审陈述为证,以上证据证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实部分,归纳争议焦点为:黄德寅向黄金剑转账的29笔款项性质是否系归还本金。首先,29笔款项的归还时间在2017年4月30日双方结算前;其次,结合黄德寅转账的时间规律和金额大小来看,除头尾两笔款项外,其余27笔款项金额为2000元或者4000元,还款时间为当月初或者当月中旬,符合借款按月归还利息的时间和金额,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第29笔款项68000元,黄金剑主张系案外债务并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结合本案案情来看,该29笔款项不宜认定为系归还讼争的借款本金。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黄德寅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黄金剑借款,并有其出具给黄金剑的借条为据,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的债务系在黄德寅与汤金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汤金妹应当为此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现黄金剑请求黄德寅与汤金妹共同偿还借款,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判决如下:黄德寅、汤金妹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黄金剑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如果黄德寅、汤金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黄德寅、汤金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志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 晶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固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