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02执20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孙志萍与被执行人付永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萍,付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2执2097号执行人 孙志萍。被执行人付永红。本院在执行人孙志萍与被执行人付永红不当得利纠纷的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付永红名下银行存款共1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李文军审判员常波审判员张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杨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