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执恢8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XX与王志春.杨洪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王志春,杨洪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恢836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59年7月9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号11-5。被执行人:王志春,男,1963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体育路东段*号5-6-68。被执行人:杨洪跃,女,1964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清华园北门**号******室。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王志春、杨洪跃民间借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3年2月16日作出(2012)中民初字第1851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1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依法查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中民初字第18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徐 勇执行员 曹玉川执行员 何晓鲁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