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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72民特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袁先河、袁先强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先河,袁先强,袁江林,赵海波,张宇,田海涛,侯素芬,田海波,田贵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2民特44号申请人:袁先河。申请人:袁先强。申请人:袁江林。申请人:赵海波。申请人:张宇。申请人:田海涛。申请人:侯素芬。申请人:田海波。申请人:田贵福。申请人袁先河、袁先强、袁江林、赵海波、张宇、田海涛、侯素芬、田海波、田贵福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在本院裁定拍卖重庆扬发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扬发1”轮的公告期间,以该公司分别拖欠其工资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37600元、39731元、34800元、43681元、12423元、35300元、32065元、49600元、25833元为由,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登记上述债权,并提供了本院作出的(2015)武海法商字第01286号、第01288号、第01281号、第01287号、第01297号、第01283号、第01280号、第01285号、第01282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先河、袁先强、袁江林、赵海波、张宇、田海涛、侯素芬、田海波、田贵福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袁先河、袁先强、袁江林、赵海波、张宇、田海涛、侯素芬、田海波、田贵福债权登记的申请。申请登记费9000元,由申请人袁先河、袁先强、袁江林、赵海波、张宇、田海涛、侯素芬、田海波、田贵福各交纳10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熊 靖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洪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