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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民初70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叶其志与黄嘉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其志,黄嘉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7083号原告:叶其志,男,199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告:黄嘉琦,男,199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其志与被告黄嘉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予以受理并送达缴款通知书。但原告自接到本院缴款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林安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周仁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