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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5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陈显明与何月力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1025执117号申请执行人陈显明,1978年10月25日生,男,住镇安县。被执行人何月力,1983年11月14日生,男,住镇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显明与被执行人何月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1025民初272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何月力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显明货款7794.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申请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何月力已支付货款1841.00元,实际应偿还货款5953.00元,利息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407.00元,共计6860.00元。现被执行人何月力已向申请执行人陈显明付清货款及利息6860.00元,承担案件申请费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陕1025民初27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