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申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姚景亮、王中军所有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姚景亮,王中军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申1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姚景亮。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中军。再审申请人姚景亮与被申请人王中军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2016)豫9001民初2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姚景亮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此,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依法撤销本院(2016)豫9001民初2170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王中军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王中军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姚景亮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姚景亮收取王中军3500元有合法证据予以证明,姚景亮占有该3500元没有合法依据,原审判决姚景亮返还王中军3500元,符合法律规定。姚景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其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姚景亮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文革人民陪审员 张福培人民陪审员 张红建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文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