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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民初21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与欧阳芳萍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欧阳芳萍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217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跃进北路3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859062562J。负责人:毕勇,该行行长。被告:欧阳芳萍,男,汉族,1981年8月28日生,住萍乡市芦溪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与被告欧阳芳萍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38元,减半收取计201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承担。审 判 员  杨启根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颜 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