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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代荣英申请执行贵州平安餐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兰芳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荣英,贵州平安餐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13执577号申请执行人代荣英,女,汉族,1974年8月11日生,住贵阳市南明区。被执行人贵州平安餐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法定代表人兰芳,系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兰芳,男,1972年8月25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本院执行的代荣英申请执行贵州平安餐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兰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1民特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债务共计26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按申请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贵州平安餐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兰芳为被执行人;对二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后我院依法通过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情况,冻结被执行人贵州平安餐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兰芳名下银行账户三个,查封了被执行人兰芳名下长安轿车一辆,但未实际扣押车辆。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实现债权标的2600元。经合议庭讨论一致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13执5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代荣英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晓勇审 判 员 蒋 琴审 判 员 丁 亮法官助理 刘耀炜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章振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