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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202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胡雪梅与被告姜文琛、姜润玲、冯金英、新疆中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雪梅,新疆中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姜文琛,姜润玲,冯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202民初1025号原告:胡雪梅,女,1969年6月9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被告:新疆中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556459482H。法定代表人:姜文琛。被告:姜文琛,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被告:姜润玲,女,汉族,住新疆哈密市。被告:冯金英,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原告胡雪梅与被告新疆中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姜文琛、姜润玲、冯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胡雪梅于2017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雪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雪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34元,由原告胡雪梅负担。审判员  史妙子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