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执06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李洪升、青岛吉飞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升,青岛吉飞精密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0663号申请执行人:李洪升,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宁阳县,现住宁阳县。被执行人:青岛吉飞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洼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薄海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洪升与青岛吉飞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标的额为30717.05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到位15000.00元,剩余部分未履行到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清志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XX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