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执06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丛绍炳、鹿令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绍炳,鹿令军,鹿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0687号申请执行人:丛绍炳,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鹿令军,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鹿凯,男,199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本院在执行丛绍炳与被执行人鹿令军、鹿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鹿凯工资,尚未到提取时间。另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清志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XX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