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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执06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丛绍炳、鹿令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绍炳,鹿令军,鹿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0687号申请执行人:丛绍炳,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鹿令军,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鹿凯,男,199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本院在执行丛绍炳与被执行人鹿令军、鹿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鹿凯工资,尚未到提取时间。另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清志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XX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