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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81执2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齐建军、程维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建军,程维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81执2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齐建军,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现住江西省德兴市,被执行人:程维君,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现住江西省德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建军与被执行人程维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齐建军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81执2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耀文审判员  杨光林审判员  程佳玮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玉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