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1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陈者鲁与普宗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者鲁,普宗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1执89号申请执行人:陈者鲁,男,哈尼族,住红河州绿春县。被执行人:普宗云,男,彝族,住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宁洱县)宁洱镇。本院在执行陈者鲁与普宗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普宗云自动履行1215元后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红执行员 史春执行员 李俊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