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155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常凤英与淄博融英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凤英,淄博融英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5589号原告:常凤英,女,194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德明,男,194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淄博融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法定代表人:罗茂让,职务不详。原告常凤英诉被告淄博融英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常凤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常凤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凤英撤诉。审判员 王嘉骏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钱 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