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执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舟信用社与杨云新、邹景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1300号申请执行人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舟信用社,住所地遵义县。组织机构代码21481285-6。法定代表人:熊小勇。委托代理人:敬银。被执行人杨云新,男,1971年10月26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新蒲新区。被执行人邹景群,女,1974年1月5日生,���族,重庆市江津市人,住重庆市江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527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舟信用社申请执行杨云新、邹景群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杨云新、邹景群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前期利息47200元、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1250元、执行费用226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杨云新、邹景群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云新、邹景群逾期仍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杨云新、邹景群名下的财产信息,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工商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10月8日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同意、达成分期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暂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其承诺的履行,则其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52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方 平审判员 梁仕��审判员 卢 松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闵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