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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1执22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8-01-09

案件名称

申请董树林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1执224-1号被执行人董树林,男,汉族,无职业,住望奎县惠七镇。(2014)望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董树林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其在望奎邮储银行的存款1050元(罚金1000元、执行立案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1221执224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亚芝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诗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