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1执22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8-01-09
案件名称
申请董树林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1执224-1号被执行人董树林,男,汉族,无职业,住望奎县惠七镇。(2014)望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董树林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其在望奎邮储银行的存款1050元(罚金1000元、执行立案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1221执224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亚芝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诗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