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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66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6610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建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建发房地产有限公司,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6610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建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富路9号。法定代表人:陆民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子萍,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诸葛文章,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津梁街172号。法定代表人:张华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建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建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建发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建发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64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建发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美容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奚佳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