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302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巴楚县宏晟工贸有限公司与张亮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楚县宏晟工贸有限公司,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302执235号申请执行人:巴楚县宏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巴楚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青,总经理。被执行人:张亮,男,1989年7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肥城市桃园镇。本院在执行巴楚县宏晟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至今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标的77181元,未执行到位标的7718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俊明审 判 员 曾 辉代理审判员 秦俊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范盼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