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3民初20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孙祖川与被告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祖川,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2016号原告:孙祖川,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汉宗,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南门桥宏志楼*栋*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37400440847。法定代表人:余宗一,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春勇,四川欣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祖川与被告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孙祖川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祖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祖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交纳1650元,由原告孙祖川负担。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邓益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