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民初45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淮北凌云电力实业总公司与淮北淮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凌云电力实业总公司,淮北淮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4561号之一原告:淮北凌云电力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淮海中路22号。法定代表人:蔡全平,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庆,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宝峰,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淮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龙湖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姚博,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宇,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道庆,男,195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淮北淮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淮北凌云电力实业总公司与被告淮北淮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存在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丁 敏人民陪审员 梁永祥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戴 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