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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白纪科与孙立连、张会明、韩治平175号终本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纪科,孙立连,张会明,韩治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执175号申请执行人:白纪科,男,汉族,1953年3月3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孙立连,男,汉族,1970年8月16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张会明,男,汉族,1973年9月27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被执行人:韩治平,男,汉族,1964年11月25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申请执行人白纪科与被执行人孙立连、张会明、韩治平合伙纠纷一案,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西民初字第31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立连、张会明、韩治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白纪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孙立连、张会明、韩治平偿还1308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孙立连、张会明、韩治平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孙立连、张会明、韩治平名下无任何财产,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孙立连、张会明、韩治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白纪科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白纪科同意可予以终结,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孙立连、张会明、韩治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白纪科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文金坤审 判 员  黄晓妮代理审判员  魏秉倩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必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