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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潘晓峰与毕秀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晓峰,毕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豫0502执559号申请执行人:潘晓峰。被执行人:毕秀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晓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毕秀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按(2016)豫05民终310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规定: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6)豫05民终31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军审判员  常 波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庆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