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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国网江西萍乡安源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王家源矸石砖厂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网江西萍乡安源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王家源矸石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300号申请执行人国网江西萍乡安源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萍乡市跃进南路362号。被执行人萍乡市王家源矸石砖厂,住所地安源区高坑镇王家源村。法定代表人甘磊纯。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国网江西萍乡安源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萍乡市王家源矸石砖厂供电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241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萍乡市王家源矸石砖厂应支付申请人国网江西萍乡安源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案款69640.7元,承担执行费944.61元。现因被执行人萍乡市王家源矸石砖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安民初字24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军审判员 陈 捷审判员 潘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广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