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1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侯某与贾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某,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1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侯某。被执行人贾某。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侯某申请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021民初63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侯某应归还侯某借款5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贾某暂无履行能力,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甘1021执恢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瑞审判员 王全恩审判员 郑富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巨蕊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