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民终2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宿万雄与陈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宿万雄,陈艳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民终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宿万雄,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建筑个体,住新疆奇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红,新疆北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艳梅,女,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新疆奇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吐鲁红江,新疆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宿万雄因与被上诉人陈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602民初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陈艳梅仅依据《借款合同》、借据提起诉讼,陈艳梅称其给宿万雄借款225000元且以现金给付,宿万雄否认收到借款。一审法院应就《借款合同》、借据的形成过程,资金的来源、走向、付款凭据、支付细节等基本事实进一步查实。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602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宿万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9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君审判员 李 霞审判员 刘新建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然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