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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民初3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邳州市飞翔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徐州鸿宇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飞翔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徐州鸿宇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武广韬,王英祥,王飞祥,杨增敏,聂璐,王恩祥,王超,佟刚,柳海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3194号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海洋,该公司职员。被告:邳州市飞翔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王飞祥,该公司经理。被告:徐州鸿宇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镇建设南路。法定代表人:武广韬,该公司经理。被告:武广韬,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被告:王英祥,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被告:王飞祥,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被告:杨增敏,女,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被告:聂璐,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被告:王恩祥,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被告:王超,男,199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被告:佟刚,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被告:柳海峰,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邳州市飞翔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后,先由审判员许晴独任审判,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许 晴人民陪审员  朱俊章人民陪审员  陈建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