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2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姚维波与彭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维波,彭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2执423号申请执行人姚维波,男,1946年5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岳阳市人,住岳阳市云溪区。被执行人彭孝平,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务工,临湘市人,住临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维波与被执行人彭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319日作出的(2016)湘0682民初167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7年11月2日向但被执行人彭孝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彭孝平在银行有存款。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彭孝平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 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袁启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