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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5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付广有、桂花申请执行呼伦贝尔市圣源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广有,桂花,呼伦贝尔市圣源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5执100号申请执行人:付广有,男,蒙古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申请执行人:桂花,女,汉族,农民,现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圣源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法定代表人:宋占国,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广有、桂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圣源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圣源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付广有、桂花双方达成和解约定此款于2018年5月1日给付完毕。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725民初20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 振审判员 白满达审判员 文 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满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