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执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罗德清、曾凡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德清,曾凡银,牛宗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1162号申请执行人:罗德清,男,1972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明光市。被执行人:曾凡银,男,1968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昆山市,被执行人:牛宗艳,女,1968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罗德清与曾凡银、牛宗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杨 悝审判员 任 仁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崔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