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辖终40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湖北中能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鑫科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中能锂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鑫科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40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中能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嘉鱼县鱼岳镇发展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16980080629。法定代表人:李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鑫科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木社区东都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7065067D。法定代表人:曾向阳,董事长。上诉人湖北中能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鑫科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797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属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公安机关出具的《火灾事故调查证明》显示涉案火灾地点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凤 麟审判员 刘 欢 飞审判员 徐 雪 莹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梁艺(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