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执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舟信用社与黎安坤、杨国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1302号申请执行人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舟信用社,住所地遵义县。组织机构代码21481285-6。法定代表人:熊小勇,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黎安坤,男,1972年3月12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新蒲新区。被执行人杨国先,女,1971年11月15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住遵义市新蒲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1民初208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舟信用社申请执行黎安坤、杨国先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黎安坤、杨国先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用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黎安坤、杨国先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黎安坤、杨国先逾期仍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黎安坤、杨国先名下的财产信息,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工商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杨国先所有的银行存款6646.31元,并于2017年10月8日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作为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1民初20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方平审判员 梁仕刚审判员 卢 松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闵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