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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俊红与被执行人赵世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俊红,赵世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41号申请执行人田俊红被执行人赵世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俊红与被执行人赵世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5)庆西民初258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赵世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田俊红借款50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5日起以年利率24%计算至归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赵世勤负担。执行中,被执行人赵世勤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田俊红亦未能向本院���供出被执行人赵世勤的具体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决定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田俊红可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超& # xB;审判员 王丽峰审判员 赵   小   菊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尚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