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法执字第1143号之二十三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崔某与郑某、赵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郑某,赵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法执字第1143号之二十三申请执行人崔某,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郑某,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赵某,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某,女,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我院执行崔某与郑某、赵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三被执行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某在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保林审判员 赵凌青审判员 赵 攀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二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