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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法执字第1143号之二十三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崔某与郑某、赵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郑某,赵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法执字第1143号之二十三申请执行人崔某,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郑某,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赵某,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某,女,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我院执行崔某与郑某、赵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三被执行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某在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保林审判员  赵凌青审判员  赵 攀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二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