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64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交运集团青岛运输管理公司与宋春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运集团青岛运输管理公司,宋春江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6427号原告:交运集团青岛运输管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萍乡路37号。法定代表人:柳令时,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明,男,196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交运集团青岛运输管理公司职工,现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宋春江,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李沧区。原告交运集团青岛运输管理公司与被告宋春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交运集团青岛运输管理公司于2017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交运集团青岛运输管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交运集团青岛运输管理公司承担。审判员 逄锦禄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鞠晓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