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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91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王磊与王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王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9192号原告:王磊,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伯,天津市蓟州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廷,男,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磊与被告王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公告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赵学广审 判 员  王晓东人民陪审员  曹金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詹志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