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91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王磊与王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王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9192号原告:王磊,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伯,天津市蓟州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廷,男,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磊与被告王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公告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赵学广审 判 员 王晓东人民陪审员 曹金成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詹志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