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吴雁南与戴国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雁南,戴国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7执287号申请执行人:吴雁南。被执行人:戴国育。申请执行人吴雁南与被执行人戴国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梅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6)鄂1127民初字26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戴国育偿还原告吴雁南借款2万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戴国育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吴雁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扣留了被执行人戴国育在黄梅县第三中学的工资,但对被执行人戴国育在金融系统、土地、房产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吴雁南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戴国育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7民初字26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结束时,被执行人戴国育尚欠申请执行人吴雁南2万元及逾期利息。如申请执行人吴雁南发现被执行人戴国育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将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学超审 判 员 周慧玲人民陪审员 陈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蔡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