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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5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汪登忠与裴成俊保证合同纠纷案件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登忠,裴成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25执604号申请执行人:汪登忠,男,汉族,大专文化,现住奇台县,农民。被执行人:裴成俊,男,汉族,奇台县人,奇台县半截沟。申请执行人汪登忠与被执行人裴成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奇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08日作出的(2016)新2325民初3701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履行期限届满。申请人于2017年0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5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5000元(不含逾期利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新2325民初3701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明审 判 员  潘俊位助理审判员  陈 实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沈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