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终39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杞生、偃师市唐人街音乐会所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杞生,偃师市唐人街音乐会所,闫广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39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杞生,男,1969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开封市金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偃师市唐人街音乐会所,住所地偃师市城关镇商都路83号。主要负责人:杨俊伟,该会所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桃利,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广新,男,1964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偃师市。上诉人赵杞生因与被上诉人偃师市唐人街音乐会所、被上诉人闫广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7)豫0381民初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赵杞生向唐人街音乐会所供应石材,提交有闫广新签字的清单,唐人街音乐会所和闫广新认可收到石材,但对清单中价款内容不予认可。唐人街音乐会所和闫广新辩称双方对价款有口头约定,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一审法院认定的货物单价及货款共计12400元,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7)豫0381民初336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杞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春峰审判员 姬秋萍审判员 范振洋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麻琳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