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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5执2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朱海芬、陈万华申请执行尹光贵、毕汝兰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朱海芬,陈万华,尹光贵,毕汝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5执2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住姚安县。申请执行人朱海芬,女,住姚安县。系陈某某之母。申请执行人陈万华,男,住姚安县。系陈某某之父。被执行人尹光贵,男,住楚雄市。被执行人毕汝兰,女,住楚雄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23民终4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尹光贵、毕汝兰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本院交纳执行款47758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61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执行款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23民终4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尹光贵、毕汝兰赔偿陈某某、朱海芬、陈万华经济损失47363元,由尹光贵、毕汝兰承担案件受理费395元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发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