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胡思君、孙思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思君,孙思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1559号申请执行人胡思君,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孙思民,男,195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胡志喜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新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