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执7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长沙格翎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与新乡市新飞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格翎电池材料有限公司,新乡市新飞电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7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沙格翎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沙,董事长。被执行人新乡市新飞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乡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西区刘八庄。法定代表人张行礼,总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长沙格翎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乡市新飞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020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新乡市新飞电池有限公司拒不履行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020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 靖审 判 员 孙浩滨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