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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2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8-05-04

案件名称

庄丽娟与伊宁市百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丽娟,伊宁市百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1506号原告:庄丽娟,住伊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伟,新疆秉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宁市百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杨寿领,总经理。原告庄丽娟诉被告伊宁市百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庄丽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庄丽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祥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