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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胡红平申请执行岑登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红平,岑登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13执579号申请执行人:胡红平,男,1981年9月25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被执行人:岑登仙,男,1988年6月20日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本院在执行胡红平与岑登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黔0113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债务共计10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本院强制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岑登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在2018年3月31日前全部支付完毕。申请人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实现债权标的100000元。经合议庭讨论一致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13执5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胡红平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晓勇审 判 员 蒋 琴审 判 员 丁 亮法官助理 刘耀炜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章振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