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执9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艳萍与被执行人唐建国、唐柒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艳萍,唐建国,唐柒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906号申请执行人周艳萍,女,汉族,被执行人唐建国,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被执行人唐柒林,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申请执行人周艳萍与被执行人唐建国、唐柒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2民初686号民事调解,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唐建国、唐柒林的房屋但暂不宜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晓亮审判员 宋喜华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唐清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