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1202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仝磊与被告王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磊,王向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202民初796号原告:仝磊,男,1983年8月30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被告:王向东,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原告仝磊与被告王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仝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仝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仝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48.5元,由原告仝磊负担。审 判 长  史妙子人民陪审员  王继忠人民陪审员  王金发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