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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刑更6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黄建光猥亵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建光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刑更641号罪犯黄建光,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金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金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建光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12月24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建水监狱于2017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黄建光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建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建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建光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利波审判员  王玉顺审判员  何 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春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