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4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336号张某甲申请执行张某乙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33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被执行人:张某乙,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乙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人张某甲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924民初2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显超审判员 王洪波审判员 陈 良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方怡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