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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1执保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某3与魏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1执保9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魏某。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魏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的(2017)甘1021财保2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对庆阳市安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庆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500030122000016341号账户内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庆阳市安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庆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500030122000016341号账户内存款100000元冻结,本院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甘肃���庆城县人民法院(2017)甘1021财保2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的(2017)甘1021财保20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