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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3执65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孙莉鹏申请执行温佳宝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莉鹏,温佳宝,李震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3执656-2号申请执行人:孙莉鹏,男,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温佳宝,男,199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震鹏,男,199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关于孙莉鹏申请执行温佳宝、李震鹏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温佳宝的银行存款账户,现因被执行人温佳宝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温佳宝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聚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赞 来源:百度搜索“”